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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3日訊 記者張維 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未備案的,未公開本校國際學生招生簡章或者招生簡章有虛假宣傳的,未公開本校國際學生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行為都將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責任,其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處分。這是記者從今天教育部公佈的《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獲悉的。
  根據意見稿,學校對已被錄取但未按時報到的國際學生,未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的,違反課程設置和教學語言規定的,也都將被追責。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接受委托招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的,可取消委托;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意見稿規定,中國學校實行國際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學習時間在6個月(含)以上的國際學生來華後必須購買由本校認可的、在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經營的保險公司產品,學習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國際學生,學校可根據自身情況要求其在境外或者來華後購買符合規定標準的保險產品。為未成年的國際學生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已在中國學校學習的學生,未購買符合規定標準的保險產品的,中國學校應予退學或不予註冊。
  (原標題:學校國際招生未備案擬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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